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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2.07.001

论WTO《SPS协定》“适用地区”条款及我国的对策

引用
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定)第六条“适应地区条件”将地区划分为“疫病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由于该条在解释上留有一定的弹性并且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规范文件,致使适用时出现了许多问题.该条规定的价值取向是既要保护本国或地区内的人员或动植物免受其他地区病虫害之威胁,又要促进成员方国际贸易的发展.要同时实现这两种目标,建立病虫害非疫区并赋予成员方根据其适当保护水平之需要确定合适的贸易地区之权利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我国应以SPS委员会的各项相关制度为根据,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联系,积极研究我国主要农产品进出口成员之卫生和植物卫生状况和适当保护水平,在此基础上完善对病虫害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承认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SPS协定》第六条、疫病非疫区、承认、对策

34

D99(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08BFX052

2012-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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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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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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