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12.06.003
建设委员会与民国窃电问题治理——以1930年代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例
处治窃电法规颁布以前,在长江中下游地区,用户窃电成风,法律上惩罚判定窃电罪行标准不一,致使各电厂纷纷制定法规严惩窃电用户.针对这一问题,建设委员会从“立法”、司法、舆论宣传等方面对窃电行为进行整治.然而,建设委员会处治窃电行为的实践效果却不尽如人意,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窃电之风仍盛行于世.其原因可归结为电气公司职员包庇窃电者,并为其说情;行政官员带头窃电,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警务人员不配合电气公司查处窃电行为;司法机关习故蹈常,没有切实奉行电业规章.
建设委员会、治理窃电行为、长江中下游地区
K262.9
2013-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