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12.05.003
论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合作行政及其法治保障
传统的政府治理形态是基于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而产生的行政区行政模式.行政区行政因其具有封闭性、内向性和僵化性的特征而无法保障生产要素在区域内自由流动,无法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这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是相悖的,也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的实现.区域合作行政以其合作性、开放性、跨界性等特质担当了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健康发展的重任.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政府行政越来越呈现出合作的特征,逐步从传统的行政区行政向区域合作行政转变,并依赖于法治保障达到区域内各地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调发展的目的.
区域经济一体化、行政区行政、区域合作行政、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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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11JZD010;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珠三角一体化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10ZGXM82002;湖北省教育厅《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研究——以武汉城市圈为研究对象》2012Q1
2012-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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