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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2.02.006

论侦查人员的证人地位

引用
随着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提供证言逐渐发展成一种制度.从理论上看,侦查人员作证共有三种模式:作为目击证人证明犯罪事实;对案件量刑事实提供证言;对存在争议的程序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是通过出具说明材料的方式作证的,但这种作证方式存在不少风险和缺陷.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刑诉法修正案,都要求侦查人员通过出庭作证的方式提供证言.这种作证方式尽管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却在实践中步履维艰.

侦查人员、目击证人、量刑事实、程序事实、说明材料、出庭作证

34

D926(中国法律)

2012-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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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34

20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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