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11.06.002
反垄断法上的协同行为研究
协同行为是指企业之间虽然没有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决议,但相互进行了沟通,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协同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垄断协议,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协同行为在构成上包括四个要素,即相同行为、意思联络、信赖预期与限制竞争.在协同行为的认定上,主要应当关注意思联络与信赖预期的证明,而对于信赖预期的证明则更多的依赖于推定;在协同行为的抗辩上,应当主要从行为的独立性或者其他能够排除共谋可能的角度进行合理性论证.
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协同行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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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中国法律)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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