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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1.06.001

美国农场信贷立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引用
农村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现实的一种有效的金融供给机制.农场信贷体系(FCS)是美国独具特色的金融支农工具,是典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其运行规律和立法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首先,农场信贷银行是一个完全由农业借款人所有的合作金融机构,产权明晰,运行规范.其次,FCS是一个综合性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机构众多,共同支农.最后,农场信贷体系专门立法,坚守合作金融的本质.从金融发展权和经济法实质公平的理念出发,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亟需单独立法,厘清产权关系,规范组织运行,防止金融抑制,确保政策支持,真正还权于民,返利于民.

农场信贷体系、农村合作金融、立法

33

D912.28(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银行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04CFX009;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法律问题与中国对策》wr201007;辽宁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新农村建设中辽宁省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法律保障》2010084

201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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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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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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