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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10.06.002

电子通信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中国视角

引用
电子商务是现代商务的核心,电子合同应用关系着电子商务的推行.我国<合同法>在世界上最早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的<电子签名法>确立了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2006年我国率先签署了<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并希望以此推进我国的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应用,并带动整个商务电子化.但是,无纸化法律问题依旧困扰着企业电子商务的步伐.徒公约不足以实施,必须借助国内法电子商务法有效实施才能一体地解决国际公约的适用,因此寻找国内电子商务法律解决方案不仅是扫除国内电子商务法律障碍的途径,而且也是促进公约应用的途径.就此而言,国内法律界应当关注电子签名法,将其作为电子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发展出一套可行的电子证据规则,才是根本的出路.

电子通信公约、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证据、合同法

32

DF59(民法)

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项目《民法与知识产权》J51104

2011-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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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32

20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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