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08.04.013
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屋顶平台不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单独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同时,屋顶平台也不属于顶层业主区分所有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屋顶平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其上可以为个别业主或业主之外的第三人设定专用使用权.专用使用权依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设定,开发商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定专用使用权.
屋顶平台、建筑物专有部分、建筑物共有部分、专用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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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司法部200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物业管理法与和谐社区的构建》07SFB3021;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物业管理法与和谐社区的构建》36106319
2008-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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