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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08.04.009

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及协调——以广东省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

引用
"一国两制"的成功实施和"一国四法域"格局的形成,产生了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各法域之间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内地现行相关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表现在对区际民商事案件的定性模糊,不当扩大平行诉讼的范围等方面,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了较强的扩张管辖权的倾向.在解决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过程中,应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并灵活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此外还应扩大当事人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管辖权冲突、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协议管辖

30

D997(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体育争端解决中国际法与国内法协调研究》08CFX056

2008-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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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30

20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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