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08.02.004
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物权法》关于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六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涉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类业主自治机构的条款共计三条,即第75条、第78条和第83条.这些条文的显形上看,并没有明确规定诸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类业主自治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可否认为,国务院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类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的争议将延续下去?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第75条、第78条和第83条的解读,认为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问题,在<物权法>中已得以解决,即它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社团组织.
业主委员会、业主自治机构、物权法、法律地位
30
DF521(民法)
2008-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