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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072.2008.02.003

论欧盟金融服务法中的服务自由原则

引用
在欧盟金融服务法中,服务自由原则适用于金融机构通过临时性实体移动的方式在东道国提供的服务或者在没有实体移动的情况下直接提供的跨境服务.对于符合公共秩序例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或者符合共同利益例外的非歧视性限制性措施,服务自由原则是最低限度协调、相互承认和母国控制等原则的立法依据;对于不符合上述例外的限制性措施,该原则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为了正确适用这一原则,欧洲法院在诉讼中应遵循严格的推理规则,对审理对象的性质及其合法性、合理性依次作出认定.为了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进程,服务自由原则不仅能够适用于各成员国的公法规则,而且还应当延伸适用于各成员国法中与跨境金融服务活动有关的强行性私法规则.

欧盟法、金融服务、基本原则、服务自由

30

DF962(国际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20060400691

2008-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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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072

44-1285/C

30

20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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