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07.06.006
论公用物公法与私法层面上的双重法律规制
公用物一般由国家提供,属于国有财产,具有直接供公众使用的目的性.在财政力量不足情况下,公用物的建设引入私人投资,从而形成国家投资建设的公用物和私人投资建设的公用物并存的局面.完善我国公用物的法律规制,应在确定公用物由公法及私法分层次调整的基础上,对这两类公用物在收费、税收和致人损害的赔偿方面作出配套规定.
国有财产、公用物、国家投资、私人投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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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81(中国法律)
2008-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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