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07.06.005
论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电子签名法》从单一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将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原则,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利益平衡来看,此归责原则略显僵化.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区分违约、侵权两种不同行为,电子认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电子认证机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29
D923.99(中国法律)
广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5G-0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BFX-079
2008-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