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07.06.003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冲突及其消解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引入的英美法上的代理制度,在逻辑上软化了我国《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国营贸易经营权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仲裁条款的相对性原则,架空了行纪合同制度.所以,在实践中需要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体系解释的方法、目的解释的方法和历史解释的方法等来化解这些冲突与矛盾,从而符合立法本意.
代理、外贸经营权、自愿仲裁原则、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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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08-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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