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07.01.010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评析——兼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电子商务示范法》比较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的达成,弥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电子订约所存在的不足.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电子商务示范法>相比较,新公约在当事人所在地的确定、电子签字、电子通信的发出和收到时间、电子错误等许多方面都有创新之处.另外,公约制定了一些条款,旨在消除现行国际文书下存在的某些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中国在消除了现行法律与新公约的差异后,可以考虑签署和加人该公约.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电子订约、电子商务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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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基金200405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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