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06.03.008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行途径与刑法完善--以贪污罪和贿赂罪的有关规定为例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在履行公约时,应采取以协调为主的途径,同时在有些术语或规则上考虑保持同一.在贪污罪的对象上需要的是理解的统一,而在贿赂范围以及国外公职人员的贿赂犯罪上可作同样的规定.
反腐败公约、贿赂、贪污、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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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92(中国法律)
暨南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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