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072.2003.02.003
地方税:制度与结构
1994年税制改革从形式上确立了我国的地方税,但这种地方税很不规范,并已成为制约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规范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的桎梏.为了改革我国的地方税,近期应对部分税种进行微调.长期目标应该是改革现有城建税,使其成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辅之以其他的一些税种,进而从制度和结构上规范我国的地方税.
税制改革、地方税、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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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0(财政、国家财政)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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