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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47/j.cnki.37-1462/f.2023.10.010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职的利益冲突与规制路径

引用
司法实践中,在同一债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可能同时扮演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等多种角色,多重身份竞合导致的利益冲突并非一个仅存在于理论上的问题.尽管我国《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通过担保机构及关联方不得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限制性规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方式规制其中的利益冲突,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避免利益冲突的信息隔离制度与发生利益冲突时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制度规定也未能有效规制利益冲突.证券法律规范列举规定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的情形不只是简单的条款取舍和立法技术问题,而是已具有公共产品和法律服务的属性.受托管理人局限于承销商并不妥当,应适当扩大受托管理人的选任范围.同时,应建立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情形下的辞职和解任制度,解决因利益冲突导致无法履职的困境.在债券违约后及违约前的一段时间内,受托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除能够证明其忠实地履行了受托管理职责的情形外,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民事责任、"五洋债"

F830.91(金融、银行)

2023-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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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2265

37-1462/F

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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