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47/j.cnki.37-1462/f.2023.10.009
信义关系视角下期货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与规范路径
约定阶段期货强行平仓法律性质存在的学说争议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采纳"意定主义说"而在法律层面统一,但该条款容易沦为强行平仓格式条款公平性司法审查的阻却事由.在保证金信托构造中引入强行平仓权,实则授予期货公司在约定保证金不足时对信托财产的自由裁量权,将原本的"消极信托"转为"积极信托",基于信义关系而使强行平仓成为"附信义义务的权利".而期货公司和客户对信托财产的共同控制,将期货公司的信义义务约束限于自由裁量权行使范畴.相较于以往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规制逻辑而言,在信义义务的规制逻辑下,忠实义务禁止利益冲突的要求能防止强行平仓权滥用,避免非紧急情况下受托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对客户持仓利益的漠视,从而在法定保证金科学设计以确保公法层面"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私法层面"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的平衡.
强行平仓、格式条款、现状偏见、信义关系、三足定理
F830.93(金融、银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BFX089
2023-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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