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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47/j.cnki.37-1462/f.2023.08.008

我国个人破产免责的模式锚定与体系构想

引用
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应当结合立法背景建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中国模式.具体到免责模式问题,其确定前提是廓清免责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即免责程序相对独立于破产程序,但破产程序又构成免责程序的逻辑前提.我国自身"重农抑商"的历史传统、"欠债还钱"的价值观念与居民大额负债普遍等社会经济状况,决定了我国个人破产免责立法更适合采取许可免责模式.在此基础上,为提升免责机制实施效率,应允许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时、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乃至破产宣告后提出免责申请,但免责考察期应在免责申请和破产宣告之后.同时,根据我国破产工作现状,应赋予法院作出免责决定的权力,由其主导整个破产免责程序,但需要充分考量债权人意见.免责决定一旦作出即对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但该效力不及于债务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

个人破产、免责模式、立法背景、免责决定、免责效力

F830(金融、银行)

2023-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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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2265

37-1462/F

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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