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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47/j.cnki.37-1462/f.2022.06.007

论契约型私募基金强制清算的制度建构

引用
由基金的信托本质和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可以得出清算的必要性,但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契约型私募基金清算问题缺乏关切.一旦遇到清算僵局,投资者损失往往难以确定,导致相关纠纷长期悬空.现有主要进路有三:以清算作为定损的唯一依据、不经清算直接推定全损和第三方估值"代清算".坚持清算作为定损的唯一依据与清算僵局的泛在之间存在深刻矛盾,立法真空之下的破局之道正是强制清算制度的构建.借助《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或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为契机,着眼于强制清算的启动、强制清算小组的组织、基金财产强制清算的程序安排与司法鉴定的选择性引入,并以强制清算作为前置程序的衍生诉讼与怠于清算和违法清算的公法规制作为补充救济途径.以既有的公司强制清算制度为基础,充分尊重基金财产独立性与非主体性等特征,契约型私募基金强制清算制度的构建将沿着法治化轨道有序展开.

清算僵局、基金财产独立性、基金财产非主体性、《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强制清算制度

F830.9(金融、银行)

2022-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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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2265

37-1462/F

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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