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47/j.cnki.37-1462/f.2021.12.010
论保理合同的担保功能
民法典新增的保理合同是对商事实践的总结,对保理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保理实践的法律规范和行业准则.保理合同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要素,以资金融通或付款担保为限选要素,以账款管理和账款催收为任选要素的商事合同.资金融通或付款担保集中体现了保理合同的担保属性,二者必有一项为保理合同的内容.保理合同的担保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理商享受的追索权担保,二是虚构基础交易时保理商的保障.保理合同担保功能的实现体现于担保竞存时的权利顺位,而权利顺位则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民法典;保理合同;担保功能;担保竞存
F840.47(保险)
2022-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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