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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2265.2017.12.007

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研究 ——以《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最高法股权代持案例为视角

引用
商事交易的日益发展催生了股权代持的兴起,作为股权归属的安排手段,股权代持能够最大化体现商事自由和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更进一步地促进了代持的兴起.然而司解三否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使得基于利益的安排代持协议出现了异化,这种异化极大地增加了司法裁判的难度,亦造成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不仅需要考虑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还需要考虑委托出资关系的合意及协议内容的实质判断,这导致许多代持安排未能实现其代持目的而引发巨大纠纷.基于此,在司解三和高层级案例研究基础上,笔者对代持基于其外部条件进行了类型化契约安排,同时初步引入股权信托以完善契约本身的局限性,力图实现股权代持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安排合法和可预期.

股权代持、隐名股东、股权信托、委托出资

F830.91(金融、银行)

2018-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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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2265

37-1462/F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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