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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2265.2016.08.015

论IPO注册制改革下投资者的自我调整

引用
一、问题的提出<br>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但在我国实现核准制转注册制并非一蹴而就。近期国内外资本市场波动的放大,无形中强化了投资者对注册制改革的恐慌,决定了注册制只能渐进式地“推进”,而不能强制性地“实施”。虽目前理论界对注册制的内涵仍存有争论,然而在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内核方面达成高度一致。不设置证券发行条件、满足披露要求均可公开发行证券、监管者仅需监督信息的披露、让市场对证券进行选择并定价的注册制,在回归市场本质的过程中,必要求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相关法律制度及配套机制也需完善健全。

注册制、深化改革、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股票发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制度、市场波动、信息披露、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披露要求、配套机制、内外资本、高度一致、发行条件、调整适用、参与主体、证券法、强制性

F83;D92

2016-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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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2265

37-1462/F

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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