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2265.2009.08.022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 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立法缺陷
首先,我国对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的立法呈现出分散性和原则性的特点.尽管现有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撤销、破产都有规定,但规定过于粗略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比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涉及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条款仅有第38条、39条和第40条;而专门规定撤销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也只有38条.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监管、立法缺陷、银行市场退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撤销条例、可操作性、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原则性、分散性、条款、特点、破产、解散、接管
F83;D92
2009-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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