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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2265.2006.06.029

银行贷款的诉讼时效风险及治理对策

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号)中指出:"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债权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可见,银行贷款合同纠纷适用的是最普通的两年期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从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起两年之内,银行如果不主张债权,其民事权利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给银行贷款带来了风险.

银行贷款、诉讼时效期间、风险、最高人民法院、专业银行、民法通则、金融机构、债权债务关系、诉讼时效中止、国家银行、诉讼请求、民事权利、企业、平等主体、经济实体、借贷关系、合同纠纷、独立核算、贷款逾期、保护

F8(财政、金融)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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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42/F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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