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842.2019.05.016
警察概念的逻辑分析
本文从公安学的视角,以形式逻辑的方式,采用“属加种差”的方式界定警察概念.在警察的“属”方面,通过历史维度、学理维度和我国立法维度的考察,界定警察的“属”应当为功能主体,这利于区分警察、警务、警察行为、警察机关、警察权力等概念,防止不必要的争讼;利于限制私人警察和辅警等非正式警务主体力量的加入,促进警察的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更加有利于公安学一级学科的成长.在警察的“种差”方面,采用本质、目的和手段的三要素限定,阶级性是警察的本质特性,是警察区别于其他主体的重要要素,更是防止“福利警察论”和“警察中立论”的利器.警察的目的是多元的和处于不断生长中的,应当是包含了消极因素、积极因素和协助因素等的“社会控制”.强制性是警察的特有手段,警察手段的强制性并不排斥指导、服务、协助等非权力性警察手段.
警察、逻辑分析、功能主体、阶级性、社会控制、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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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反恐重大专项2017YFC08021405-04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人力资源研究中心”资助
2019-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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