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842.2015.06.12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国家救助的学理基础及制度规范
在现行刑事法律未将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权纳入调整范畴的前提下,必须通过多种途径对其经济和精神损失进行救助,从而真正维护被害人的宪法权利.将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纳入国家救助体系的理论基础有国家本质论、人权保障论和刑罚功能论;救助过程必须坚持及时性、补充性、法定性和合理性原则,要以必要性为判断标准确定刑事被害人是否需要国家救助;救助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于因暴力犯罪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侵害;救助的程序分为启动程序、审查程序和执行程序;国家救助应当选择以精神救助为主,以金钱救助为辅,综合被害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救助的方式.
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国家救助、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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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刑事被害人援助立法研究——以被害人精神损害求偿权为视角" CLS2014WT17;2014年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立项"新刑诉法视野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价值分析"14-ZZ-ZF-05
2015-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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