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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3842.2014.04.07

论我国非刑事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与保障

引用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强制措施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其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政策已经成为我国特色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在特定的时期内对维护社会秩序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法治国家建设步伐的加快,由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政策与近现代以来的宪法原则明显抵牾,阻碍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近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对于落实我国宪法原则、促进人权保障事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与之相适应,其它由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立法也应适时地改革和调整。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司法一元主义、正当法律程序

D921(中国法律)

2014-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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