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危害、食品安全标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食物中毒事故、食源性疾病、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刑法第、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人民群众、会议、销售、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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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2;S96
201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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