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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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TD7
2013-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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