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852.2016.02.020
民办学校投资人的退出机制研究
民办学校投资人的退出机制,在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法人组织的民办学校,其投资人也应当按照市场规律有明确的退出机制.由于民办学校的公益属性,决定了其投资人不得随意退出,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方可退出.而对于受让人来说,也不是任何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都可以成为受让人,必须是信用记录良好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方可成为民办学校的受让人.再者,民办学校投资人退出机制,作为民办学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应当有相应的司法保障机制.
民办学校、投资人、退出机制、公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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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中国法律)
广东省教育研究院课题GDJY-2014-D-b022
2016-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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