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0432.2012.22.034
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承包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2004年2月,某村委与刘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将土地80亩承包给刘某进行种植.2012年2月份,该村委以与刘某签订合同未召开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为由,请求判令双方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评析: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案的确定、土地的调整、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些规定在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应认真遵守,但是,对外承包土地应经民主议定程序,这仅是管理性规范,并不是效力性规范,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反民主、程序、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理性规范、村委、组织成员、无效合同、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村民会议、村民代表、村民大会、承包土地、承包方、种植、原告、效力
I04;D92
2013-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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