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109.2021.05.009
论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特殊性的内涵与适用
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类型的公司,应负的社会责任与一般公司所负的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认定尺度并不统一.经营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也未针对自身业务的特殊性提出个性化的履行方案.保险公司社会责任具有特殊性的原因在于危险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社会关联".社会责任是所有公司营利性负面效应的一种纠偏机制与可持续发展的优化,具有派生性与从属性.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应优先关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而非股东,实现保险的保障功能及社会管理功能.交强险"无责赔付"、"打通赔付"的裁判思路以及赠送保险行为均是对保险公司践行社会责任的错误认知.
保险公司;社会责任;营利性
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专项资金资助202110665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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