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109.2020.07.015
商事合同违反金融监管规章时的效力问题研究——基于伟杰天策案的分析
伟杰天策案中,最高院以《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保监会的监管规章为由,认定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定协议无效.合同无效的一元论、法院对规章的实质审查以及金融市场的独特性赋予裁判路径以正当性.但就此案而言,最高院的判决在协议所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现方面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无效的联结论述方面依旧存在不足.反思伟杰天策案的判决,对于商事合同违反监管规章时的效力判断问题,应遵循以下路径:结合金融市场运行的特点,对违反监管规章的合同所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发现,同时基于比例原则对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进行权衡,进而判断是否应当将该合同判为无效.
商事合同、违反监管规章、合同无效、比例原则题
F830(金融、银行)
2020-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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