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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109.2006.02.023

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法人制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引用
@@ 统一法人制又称一级法人制,是指取消各乡农村信用社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社自1999年在江苏正式试点以来,受到普遍好评,并得到大力推广,银监会为此于2003年9月颁布了<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统一法人工作目的、条件、工作重点和程序.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法人制后,有利于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增强资金实力,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但事物的双面性以及农村信用社实际管理状况决定了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法人制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农村信用社必然还将面对新的矛盾和问题.

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资金、经营管理水平、一级法人制、问题、使用效益、管理状况、法人资格、抵御能力、产权关系、银监会、双面性、工作目、高风险、1999年、组建、增强、条件、试点

F83;F27

2012-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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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09

22-1073/F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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