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039/j.cnki.cn22-1249.2017.02.004
关于永宁公司案几个问题的再思考
认定合资合同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合资一方与合资公司的争议,应对该争议进行实质判断,确认其是否落入"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的范围.永宁公司与合资公司的租赁纠纷应受仲裁条款管辖,这一认定不仅不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相反,其更契合意思自治精神.为与《纽约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应认可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因素之争议提交外国仲裁的权利,这并不会导致当事人逃避强制性规定的现象.《纽约公约》第5条的公共政策与其他拒绝承认及执行之理由,存在着重叠适用的情形.为仲裁裁决执行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之考虑,对公共政策的适用应当十分谨慎.
合资合同、国际商事仲裁、纽约公约、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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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国际法)
2017-03-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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