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行为法定化与抓捕行为规范化的区分——从近期发生的”驾车撞劫匪”事件谈起
扭送是指公民使用强制手段,将特定的犯罪嫌疑人、罪犯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抓捕是指被害人或其他公民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其逃跑,用强力制服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自救是指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求得权利恢复,而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正当行为.自救、抓捕与扭送三种行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三者在主体.对象、目的和手段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解决”驾车撞劫匪”类型化问题的路径主要有二:抓捕行为规范化和自救行为法定化.笔者赞同”自救行为法定化”的观点,理由是:自救是人的最自然的本能和权利,自救行为可成为公力救济的补充,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同构成完整的私力救济体系,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后增加关于”自救行为”的规定.
自救、抓捕、扭送、法定化、解决路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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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09-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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