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属性与定位
目前各国关于心理测试(测谎)结论的法定资格的态度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持基本肯定的态度;另一类是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心理测试结论的最终的出具形式仍是”测试报告”,并没有把它隶属于鉴定结论的范畴,它和鉴定结论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异.但在借鉴国外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和”补强规则”的框架下,心理测试技术和测试结论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
证据资格、心理测试结论、鉴定报告、有限采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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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2(法学各部门)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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