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信息系统
信息可以从主客观两个层面进行理解,客观上的称为原始信息,主观上的称为认识信息.对于侦查主体而言,犯罪过程是原始信息的产生过程,侦查是认识信息的产生过程.同时犯罪和侦查又都可以各自看做一个系统.侦查的过程就是对原始信息进行认识,认识的结果--认识信息与原始信息达到同一的标准是认识的目的.所以,以信息为桥梁,可以将犯罪看做犯罪信息系统,侦查看做侦查信息系统,它们共同构成刑事案件信息系统.
刑事案件、信息系统、侦查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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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法学各部门)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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