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警务行为引入ADR制度的可行性探析
为防止和避免现代警察执法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以及将复杂的纠纷以简易程序解决,法律应为不同的行政事项设置不同的行政程序,如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从而求得”简速行政”与”慎重行政”之间的平衡.实现这种平衡的一个主要方法是赋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即允许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制度之间进行选择.程序选择权是沟通慎重行政与简速行政两个不同价值追求的一个桥梁,”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DR)引入行政过程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ADR、合意、法治主义、行政程序
D6(中国政治)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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