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与法治
法律中的可辩驳思维,源于语用学转向及语用思维,是不同于演绎性思维、归纳性思维与类比性思维的新型思维方式,是具有规则性、主体间性的对话、交流、辩论与反驳的思维过程.可辩驳性是法律知识逻辑结构的本质属性,法律的可辩驳知识结构依赖于可辩驳思维来实现应有的价值.可辩驳思维与可辩驳性具有重要的宏观法治价值:一是推动权力修辞向法律话语的转变;二是提升了法律方法的内在品格,从而导向法治的方法论时代;三是优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而整体塑造法治系统.
可辩驳思维、法治意识、法治技术、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陈金钊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律方法理论研究”10JJDB820008部分研究成果,山东大学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维特根斯坦与法律理论”阶段性成果
201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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