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要素到环境空间的立法创新
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虽取得巨大成就,但在空间治理诉求下存在结构性偏差:重点环境要素治理路径下的法律机制难以因应环境污染的多介质传输与空间转移特性,分散保护多个环境要素的制度体系难以保障整体环境质量;特殊区域治理路径下的法律机制存在区域划分交叉重叠且未形成整体性空间结构的不足.环境治理对象从环境要素到环境空间的拓展、环境治理目标从控制不法行为到保障环境质量的转型,使得环境治理的空间转向成为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改革目标.可以从构建场所空间规则和完善领域空间规则两个维度,综合推动环境空间治理的立法创新.
环境要素、环境空间、空间治理、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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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F124.5;F2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FX196
2023-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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