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体系下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返还进路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于子女离婚时要求返还的,理论和实践中有借名买房、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双方赠与三种进路.第一种进路因欠缺借名买房合意而不成立,或因背俗、恶意串通而无效;第二种进路有悖于程序法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且偏离了实体法上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功能;第三种进路完全忽视父母的利益,亦未发挥民法典的内外部体系效应,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予以采纳.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规则的类型化适用,可以消解夫妻双方赠与进路的不足.若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请求返还.若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子女之配偶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请求返还;不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对子女之配偶的赠与可视为附默示解除条件的赠与.该解除条件不存在无效事由,且仅在因子女之配偶对婚姻关系消灭具有可归责性时方能成就.
《民法典》、父母购房、借名买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赠与、撤销赠与、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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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P208;F32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VHJ003
2022-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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