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海仲裁案历史性权利实体裁决的瑕疵
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裁决,将中国在“断续线”内的主张定性为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历史性权利,认为该权利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庭的裁决存在诸多瑕疵:仲裁庭混淆了历史性权利与海洋自由的关系,将海洋自由与公海自由等同,对中国海洋立法作片面理解;夸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海洋法中的地位,没有全面解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甚至对该公约的一些理解是错误的;仲裁庭故意夸大“缅因湾案”的作用,削弱对中国有利的案例的适用.仲裁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其作出的裁决不具有约束力.
南海仲裁案、历史性权利、海洋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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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3.5;D823;U69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7-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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