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民法总则如何对待间接代理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15939/j.jujsse.2016.03.002

未来民法总则如何对待间接代理

引用
中国现行法上的间接代理,虽然在名称上沿用了大陆法系使用的间接代理,但在外延乃至内涵方面却远较大陆法系上的间接代理概念丰富,即不但包括行纪、代办货运这些大陆法系所谓的间接代理,又含有外贸代理这样的大陆法系所没有的间接代理类型.外贸代理在中国系基于现实需要产生的法律制度,现行合同法设置第402条和第403条时较多地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以及英国法上的第二种、第三种类型的代理.尽管中国现行法上的外贸代理规则与行纪、代办货运等间接代理规则存在着覆盖、交叉、缺失等不足,但编纂民法典仍不宜放弃现行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而是应当将之改造、充实、完善并适用于商事领域,既不局限于外贸领域,也不无限地扩张至全部民事领域.因此,加上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该只设置直接代理制度,而将间接代理留给未来的民法典分则的相应编章.

间接代理、外贸代理、隐名代理、行纪、介入权、选择权

56

D923.6;F744;F299.23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

2016-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1-2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0257-2834

22-1063/C

56

2016,56(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