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鉴定专家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首次在原有鉴定制度之外,补充了新的非鉴定专家制度.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但规则还有待完善.目前立法对专家的法律性质规定并不明确,在日后的实践中,专家对鉴定事项应主要履行辅助人的职责;专家在接受询问时应允许其阐述完整、独立的意见并作为证明参考;对非鉴定事项,允许专家发挥类似于专家证人的功能并将其提供的检验报告作为证据使用.在专家资格的审查方面,不设立回避制度,法院应在个案中确认专家证人的适格性并在专业性、重要性、争议性三方面审查专家出庭的必要性.同时,专家出庭适用鉴定人的规定亦存在一些问题,应进一步完善专家不同于鉴定人的质询规则、费用支付规则和法律责任.
非鉴定专家制度、专家证人、专家证据、专家出庭
5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1AFX015
2014-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