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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3288.2023.05.014

破产重整DIP模式下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

引用
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基于效率优势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适用,我国对于破产重整DIP模式下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应立足于司法实践和现实需求,结合域外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探索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衔接下的立法路径.公司法应对困境企业董事信义义务的转化作原则性规定,构建破产重整DIP模式下董事信义义务的基本框架:一是董事对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并对义务进行差异化规定;二是董事具有及时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三是赋予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及董事具有抗辩权.企业破产法在遵循公司法的基础上,将董事的信义义务嵌入破产重整DIP模式中并进一步细化.

破产重整、DIP模式、董事信义义务、债权人

39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23-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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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288

22-139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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