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88.2023.04.016
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研究
认缴制改革在促进投资的同时也产生了股东约定极长出资期限意图逃避出资等实践乱象,公司和债权人除破产和清算无途径要求股东提前缴付出资的行为并不合理.《九民纪要》和《公司法(修订草案)》将加速到期限制在了极为狭窄的范围内,导致了过高的审查成本,对公司和债权人的保护也不足.应当肯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常态化适用,个别债权人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应当通过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等其他制度解决,而不能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牺牲个别债权人的利益.在缺少实定法规则时,可以通过对出资协议进行补充性解释的方法解释出理性股东在公司面临经营需求时会同意其出资加速到期,由此适用加速到期制度.
非破产情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认缴制、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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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23-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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