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3288.2023.02.017
论公司法赋予优先购买权制度下转让股东反悔权的合理性
相对于股份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重要特征.在对外转让股权的活动中,我国公司法在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时,还为转让股东增添了反悔权条款,让转让股东有可以反悔的自由.是否赋予转让股东反悔权都不会影响维护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目的,但允许转让股东反悔,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有利于股权的自由流转,使交易自由得到实现,也能兼顾维护其他股东的信赖利益,因此赋予股东反悔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股东优先购买权、反悔权、转让股东、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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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2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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